时间: 2025-05-01 22:39:33
最后更新时间:2025-05-01 22:39:33
“书判”这个词汇在中文里通常指的是书面形式的判决或裁决,特别是在法律语境中。它强调的是判决结果的正式性和书面记录的性质。
在法律专业领域,“书判”通常指的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正式判决书或裁决书。在文学作品中,这个词汇可能被用来描述某种形式的权威决定或结论。在口语中,虽然不常用,但可以用来指代任何形式的书面决定。
“书判”一词源自古代汉语,其中“书”指书写或书面文件,“判”指判断或判决。随着法律体系的发展,这个词汇逐渐固定为指代正式的书面判决。
在**传统文化中,书面文件一直被视为正式和权威的象征。因此,“书判”在法律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,体现了法律决定的正式性和权威性。
对于法律专业人士,“书判”可能带来一种正式和权威的感觉。对于普通公众,这个词汇可能让人联想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更改性。
在日常生活中,虽然不常直接使用“书判”,但在涉及法律事务时,了解这个词汇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文件和程序。
在创作中,可以将“书判”融入到一个关于法律或正义的故事中,例如描述一个历史时期的重大法律判决,以此展示其重要性和影响力。
视觉上,“书判”可能让人联想到古老的卷轴或现代的法律文件。听觉上,可能让人想到法庭上的宣读声或法律文件的翻页声。
在英语中,类似的词汇可能是“judgement”或“decree”,它们都强调了书面形式的正式决定。
“书判”作为一个法律术语,强调了书面判决的正式性和权威性。了解这个词汇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,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都有重要意义。
1.
【书】
(形声。从聿,者声。聿(yù),即笔。隶书省“者”成“曰”。《说文》:“书,箸也。”箸(著)即显明。合起来表示用笔使文字显明,“者、箸”音近,故“者”有表意作用。本义:书写,记录,记载)。
同本义。
【引证】
《说文》。按说文序云:“著于竹帛谓之书。”-書,著也。 、 《周礼·保氏》-五曰六书。 、 朱骏声《说文通训定声》-作书。上古以刀录于竹若木,中古以漆画于帛,后世以墨写于纸。 、 《易·系辞》-易之以书契。 、 《尚书序》疏-书者,以笔画记之辞。 、 《论语·卫灵公》-子张书诸绅。 、 《史记·陈涉世家》-乃丹书帛曰:“陈胜王”,置人所罾鱼腹中。 、 明·高启《书博鸡者事》-大书一“屈”字,以两竿夹揭之,走诉行御史台。 、 方苞《狱中杂记》-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【组词】
书候、 书孽、 书记手、 书画卯酉、 书文、 书抄、 书具、 书券、 书砚、 书狱、 书命、 书格、 书帖
2.
【判】
(形声兼会意。从刀,半声。从刀,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。“半”是把牛分开。本义:分,分开)。
同本义。
【引证】
《说文》-判,分也。 、 《诗·周颂·访落》-继犹判涣。 、 《左传·庄公三年》-纪于是乎判。 、 《国语·周语中》-若七德离判,民乃携贰。 、 柳宗元《封建论》-遂判为十二,合为七国,威分于陪臣之邦。
【组词】
判割、 判妻、 判散、 判礼、 判迹、 判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