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 2025-05-01 22:10:15
最后更新时间:2025-05-01 22:10:15
追究并惩处。
1.
【责】
欠别人的财物 同: 债
【引证】
《周礼·小宰》。司农注:“称责,谓贷子。”-听称责以傅别。 、 《左传·昭公二十年》-薄敛已责。 、 《管子·轻重乙》-使无券契之责。 、 《汉书·淮阳宪王钦传》。注:“假贷人财物未偿者。”-博言负责数百万。 、 《书·金滕》-是有丕子之责于天。 、 《左传·桓公十三年》-宋多责赂于郑。 、 《战国策·齐策》-谁习计会,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? 、 《汉书·高帝纪上》-岁竟,此两家常折券弃责。
2.
【治】
(形声。从水,台声。①(chí)本义:水名。②引申义:治水;整治;修治)。
同引申义。
【引证】
郦道元《水经注》-昔禹治洪水。 、 褚少孙《西门豹治邺》-民治渠。 、 《聊斋志异·小翠》-遂治别院,使夫妇成礼。 、 《史记·孝武本纪》-其后治装行,东入海求其师云。
【组词】
治酒、 治步、 治任、 治行、 治缮、 治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