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 2025-05-04 02:56:58
最后更新时间:2025-05-04 02:56:58
谓以杖刑责罚。
1.
【责】
欠别人的财物 同: 债
【引证】
《周礼·小宰》。司农注:“称责,谓贷子。”-听称责以傅别。 、 《左传·昭公二十年》-薄敛已责。 、 《管子·轻重乙》-使无券契之责。 、 《汉书·淮阳宪王钦传》。注:“假贷人财物未偿者。”-博言负责数百万。 、 《书·金滕》-是有丕子之责于天。 、 《左传·桓公十三年》-宋多责赂于郑。 、 《战国策·齐策》-谁习计会,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? 、 《汉书·高帝纪上》-岁竟,此两家常折券弃责。
2.
【杖】
(形声。从木,丈声。本义:执;持)。
同本义。
【引证】
《说文》-杖,持也。 、 《书·牧誓》-王左杖黄钺。 、 《汉书·韩信传》-杖剑从之。 、 《汉书·武帝纪》-杖斧。
【组词】
杖斧、 杖楫、 杖斧之臣、 杖策、 杖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