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 2025-05-03 18:32:40
最后更新时间:2025-05-03 18:32:40
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。清制,各省死罪人犯,每岁审拟,分为情实﹑缓决﹑可矜﹑可疑诸项,报部。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,请旨裁决。见《清史稿.刑法志三》。
1.
【缓】
(形声。从糸(mì),爰(yuán)声。本义:宽松;宽大)。
慢;不急迫。与“急”相对。
【引证】
《广韵》-缓,舒也。 、 《战国策·卫策》-夫人于事己者过急,于事人者过缓。 、 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-民事不可缓也。
【组词】
缓缓、 缓步代车、 缓辔而行
2.
【决】
(形声。从水,夬(guài)声。本义:疏通水道,使水流出去)。
同本义。
【引证】
《史记·河渠书》-自河决瓠子后,二十余岁,岁因以数不登。 、 《左传·襄公三十一年》-大决所犯,伤人必多。 、 《说文》-决,行流也。 、 《说文通训定声》-人导之而行曰决,水不循道而自行亦曰决。 、 《书·益稷》-予决九川,距四海。 、 《孟子》-决之东方而东流。 、 《汉书·沟洫志》-治水有决河深川。 、 《韩非子·初见秦》-决水而灌之。 、 《史记·秦始皇纪赞》-河决不可复壅,鱼烂不可复全。 、 《韩非子·五蠹》-鲧禹决渎。 、 、
【组词】
决江、 决汩、 决子军、 决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