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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时代郑晋等国实行法治﹐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﹐因称; 借指公开颁布重刑。
1.
【铸】
(形声。从金,寿声。甲骨文字形,会意。上面是双手拿“鬲”(lì,古炊具),下面是“皿”;鬲、皿表熔化金属的锅炉。中间象被熔铸的金属。小篆变为形声字。本义:铸造)。
同本义 。锤炼,雕琢金属或以液态非金属材料(如塑料)浇制成器的统称。
【引证】
汉·贾谊《过秦论》-铸以为金人。 、 《后汉书·张衡传》-以精铜铸成。
【组词】
铸印、 铸冶、 铸兵、 铸作、 铸金、 铸铜
2.
【刑】
同本义。
【引证】
《易·蒙》。注:“兑折为刑。”-利用刑人。 、 《吕氏春秋·顺说》。注:“杀也。”-刑人之父子也。 、 《韩非子·二柄》-杀戮之谓刑。 、 《易·本命》-阴为刑。 、 《吕氏春秋·音律》。注:“杀也。”-阴将始刑。 、 《史记·项羽本纪》-刑人如恐不胜。 、 南朝梁·丘迟《与陈伯之书》-刑马作誓。 、 《史记》-膑至,庞涓恐其贤于己,疾之,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。
【组词】
刑牛、 刑牲、 刑马
惩罚。
【引证】
《史记·陈涉世家》-刑其长吏。 、 明·张溥《五人墓碑记》-五人之当刑。 、 清·方苞《狱中杂记》-彼于刑者。 、 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-从而刑之。
【组词】
刑吏、 刑民、 刑臣
3.
【书】
(形声。从聿,者声。聿(yù),即笔。隶书省“者”成“曰”。《说文》:“书,箸也。”箸(著)即显明。合起来表示用笔使文字显明,“者、箸”音近,故“者”有表意作用。本义:书写,记录,记载)。
同本义。
【引证】
《说文》。按说文序云:“著于竹帛谓之书。”-書,著也。 、 《周礼·保氏》-五曰六书。 、 朱骏声《说文通训定声》-作书。上古以刀录于竹若木,中古以漆画于帛,后世以墨写于纸。 、 《易·系辞》-易之以书契。 、 《尚书序》疏-书者,以笔画记之辞。 、 《论语·卫灵公》-子张书诸绅。 、 《史记·陈涉世家》-乃丹书帛曰:“陈胜王”,置人所罾鱼腹中。 、 明·高启《书博鸡者事》-大书一“屈”字,以两竿夹揭之,走诉行御史台。 、 方苞《狱中杂记》-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【组词】
书候、 书孽、 书记手、 书画卯酉、 书文、 书抄、 书具、 书券、 书砚、 书狱、 书命、 书格、 书帖